花蓮縣海上救生協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海上救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秉持忠誠愛國精神、加強聯誼互助、促進團體合作、發揮兩棲蛙人所學
之專長、推動海上、水上救難工作、協助地方救災救難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昌二街298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推展幼兒、青少年、身心障礙者、高齡者等特殊游泳與水上安全等講習與訓練。
2.推展全國水上游泳教學及各種水域救生暨水上休閒育樂活動等講習與訓練。
3.推展及發行有關各類游泳教學與水上救生訓練教材、書刊、影片與出版等事項
4.宣導水域安全教育,進行水上救生訓練,及依法授予救生員、救生教練資格。
5.舉辦國際性及全國性之水域游泳及水域救生教學觀摩、研習與競賽等事項。
6.參加國際有關游泳、水上救生競賽、研習及會議活動等事宜。
7.配合相關團體共同推展游泳及救生之訓練、考試及活動等事宜。
8.辦理水域各項潛水、水域活動、野外求生、自衛防身等訓練,及核發本會證照。
9.成立緊急救災救難支援編組,支援各縣市、地方等發生自然災害時緊急救災救
難工作。
10.配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維護各海岸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等工作。
11.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花蓮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不分男女,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可協助及支援本會之相關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每二十人推派代表壹人,以行使權利。
三、 贊助會員:非設籍花蓮縣贊同本會組織及宗旨,具年滿十八歲,不分男女,可義務協助及支援本會。
四、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過程有重大貢獻及實際參予相關之工作,經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ㄧ、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一年內,經本會催繳,未繳納會費,視同自動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其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依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當屆理事、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一、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 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任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著急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遞補。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百元整、(團體會員
應一次繳納總人數的百分之十的會費為團體會費)。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應繳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總人
數的百分之十為團體年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基孳息。
七、 政府補助。
八、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會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 X 年 X 月 X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花蓮縣政府
X年 X月X日OOOOO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