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其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依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當屆理事、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一、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 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任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